(2015)神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霞与杜建国、刘继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杜建国,刘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杜建国,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继宏,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霞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63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杜建国、刘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80元、案件执行费780元由被执行人杜建国自愿负担。因本案部分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能按期给付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