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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二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市学连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殿军、鞍山市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学连服装有限公司,孙殿军,鞍山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二初字第00995号原告:海城市学连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玉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殿军,男。被告:鞍山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学连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殿军、被告鞍山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城市学连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学连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殿军、被告鞍山市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69元,减半收取3634.50元由原告海城市学连服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明志人民陪审员  李 贺人民陪审员  孟俣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