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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连兴与魏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兴,魏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黄连兴,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糖房12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108124018。被告魏立方,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嘉彩北路4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704043158。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兴与被告魏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俊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