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连兴与魏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兴,魏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黄连兴,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糖房12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108124018。被告魏立方,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嘉彩北路4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704043158。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兴与被告魏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俊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