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商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思维沃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思维沃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商初字第0110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1390号。负责人陈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思维沃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2号。法定代表人季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思维沃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夏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思维沃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称,2011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通信综合业务优惠使用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语音专线通信服务,长途话费按2.5折、市话按6折优惠结算。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费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拖欠2012年9月话费192324.9元、2012年10月话费169676.22元、2012年11月话费156937.995元、2012年12月话费141813.885元、2013年1月话费98588.685元,共计759341.68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话费759341.68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通信综合业务优惠使用协议》及《语音专线合作协议手机与总机通话资费标准》,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语音专线通信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语音资费标准。2、《被告欠费清单》,用于证明被告结欠的费用金额。3、欠费项目明细(光盘),证明被告结欠的全部费用明细,包含通话时间、时长和费用等信息。被告苏州思维沃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通信综合业务优惠使用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通信综合业务,并给予甲方电话话费优惠及协议消费:乙方给甲方在电话号码合帐缴费合同号上的长途电话通话费按照贰点伍折优惠、市话按照陆折优惠结算,甲方承诺在打折后年电话消费总额伍拾万元。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通信费用,如用户逾期未交清,通信公司可暂停直至终止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之后双方签订了《语音专线合作协议手机与总机通话资费标准》,对话费标准进行了确认。开通业务后,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语音专线通信服务。但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均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话费,2012年9月应付192324.9元、10月应付169676.22元、11月应付156937.995元、12月应付141813.885元、2013年1月应付98588.685元,共计应付原告话费759341.69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通信综合业务优惠使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履行合约义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通信费用,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话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思维沃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话费759341.69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99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唐跃健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玉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