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孙某,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