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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7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