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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执字第0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小妮与王正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妮,王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佳执字第00153-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妮,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正喜,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佳执字第00153号不予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正喜所有的陕KB44**歌诗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HGTF3852D8041725;发动机号码:1041722)。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商同意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王正喜所有的陕KB44**歌诗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HGTF3852D8041725;发动机号码:1041722)作价人民币189682元交申请执行人张小妮抵偿债务,关于下欠案款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王正喜在你处登记的陕KB44**歌诗图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HGTF3852D8041725;发动机号码:10417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