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陈家清与琼海市人民政府、琼海市文岭水务管理站姓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琼海市文岭水电工程管理处,琼海市人民政府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杰川,琼海市恒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琼海市文岭水电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清廊村委会坡村。法定代表人曹里炳,该管理处主任。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宁虹雯,该市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琼海市文岭水电工程管理处、琼海市人民政府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预交1050元)。审 判 长 谢新州人民陪审员 徐丽俐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谢新州撰稿:谢新州校对:吴超印制:吴超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印制(共印10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