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卢鑫与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鑫,郎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卢鑫。委托代理人:陈徐红。被告:郎世军。原告卢鑫为与被告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卢鑫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