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茂昌与张军、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茂昌,张军,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吴茂昌。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茂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军、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军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36536.0元(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张军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仇国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