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杨某某,女,46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肖某某,男,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