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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广宗县。委托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某,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广宗县。委托代理人荀凤敏,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丰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