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萨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符伟申请执行王雅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伟,王雅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萨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符伟。被执行人王雅洁。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萨法执字第88号符伟申请执行王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冻结。经查,被执行人王雅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春辉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萨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符伟,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绿色家园H-16-2-501室。被执行人王雅洁,女,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602195912010449,大庆油田总医院防疫科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601号楼4单元501室。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萨法执字第88号符伟申请执行王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冻结。经查,被执行人王雅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苏同岩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吕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