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金花诉方得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方得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6号原告刘金花,女,汉族,1949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王维安,男,汉族,1947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方得辉,男,汉族,1949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的原告刘金花诉与被告方得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贺永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兴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