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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金花诉方得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方得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6号原告刘金花,女,汉族,1949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王维安,男,汉族,1947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方得辉,男,汉族,1949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的原告刘金花诉与被告方得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贺永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兴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