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郑亮、潘本壹与三门庆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亮,潘本壹,三门庆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郑亮。原告:潘本壹。被告:三门庆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姣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亮、潘本壹诉被告三门庆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亮、潘本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亮、潘本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亮、潘本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亮、潘本壹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田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