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崔雄与被执行人张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雄,张科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793号申请人崔雄,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圪劳村牛家圪劳自然村*号村民。被执行人张科展,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现住空港管委会东香关宏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楼内。申请人崔雄与被执行人张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的(2014)运盐民港初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武晓凯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