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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伯立与李晖、罗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立,李晖,罗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09号原告李伯立,宜昌宏海通讯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晖。被告罗璇,系被告李晖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立与被告李晖、罗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伯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晖、罗璇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原告李伯立提供10万元现金及阮俊位于宜昌开发区深圳路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伯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晖、罗璇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对阮俊名下的位于宜昌开发区深圳路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