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审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南平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执审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衍禄,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彬,南平市劳动监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林诚兴,南平市劳动监察支队干部。被执行人福建南平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笑雄,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劳动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员工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南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拖欠职工陈艳等人的工资617385.37元。2014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劳动行政处理一案,经本院审查,于同年9月19日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出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申请执行人补充调查后于12月18日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陈艳等94名员工工资617385.37元。其中,被执行人拖欠曾海原(身份证号:44xxxxxxxx18)工资5241.37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4月22日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范泽寿审判员 吴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