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业霞与苗允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霞,苗允成,韩延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章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王业霞,女,生于1964年5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越(系原告之子),男,生于1988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苗允成,男,生于1962年12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韩延芹,女,生于1960年4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业霞诉被告苗允成、韩延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业霞自愿撤回对被告苗允成、韩延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业霞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熠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