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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辖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温岭市灵其防爆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灵其防爆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辖初字第00234号原告温岭市灵其防爆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琳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国中。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王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荣。委托代理人王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灵其防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又在2015年1月8日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江苏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管请。代理审判员  蒋军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