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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荣迁与东莞市奥祺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奥祺服饰有限公司,张荣迁,胡文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奥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胡文钢,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志鑫,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锋,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迁,1980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胡文钢,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李志鑫,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锋,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东莞市奥祺服饰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院依法于2014年12月9日向上诉人东莞市奥祺服饰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奥祺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