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家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唐家清,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0101-8。负责人向文清,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德禄,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川瀹,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家清。被告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5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4347-X。法定代表人曾凡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告唐家清、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家清、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泰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