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691潘树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2014)691号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淑新,林长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隆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潘淑新,女,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田国辉,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长明,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隆东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淑新诉被告林长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隆东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淑新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即587元,由原告潘淑新负担。审 判 长 史永举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彦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