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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1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忠元与黄莺、卢勇、林聿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390-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元,男,汉族,1954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黄莺,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卢勇,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聿庭,男,汉族,1955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李忠元与被执行人黄莺、卢勇、林聿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忠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黄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1152.25元;责令被执行人卢勇、林聿庭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2304.49元。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黄莺、卢勇、林聿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聿庭已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卢勇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莺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林聿庭有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勇开户信息和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勇、林聿庭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勇、林聿庭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莺、林聿庭银行存款。(3)将卢勇、林聿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勇、林聿庭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忠元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忠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