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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景春与黄立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春,黄立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马景春,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被告黄立涛(曾用名黄四),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景春诉被告黄立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景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景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