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景春与黄立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春,黄立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马景春,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被告黄立涛(曾用名黄四),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景春诉被告黄立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景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景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