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7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95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宣汉县。曾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3年11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晋江市英林镇灵山寺对面一栋出租房内,将一包重0.37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啊亮。当晚,被告人谢某再次携带0.5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欲在该租房楼下贩卖给吴阿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被告人谢某身上扣押到毒资人民币100元、一包重0.51克的甲基苯丙胺,在其租房中扣押到一包重0.46克的甲基苯丙胺,另从吴啊亮处调取到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案发后,上述毒品均已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谢某、冉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现场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截图、通话记录清单、物证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二次贩卖毒品,且因吸毒行为曾被治安处罚,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禤汉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东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