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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君善与河北新天地医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新天地医药有限公司,张君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1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天地医药有限公司,地址:永年县农产品加工园区和谐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海、刘亚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君善,农民。上诉人河北新天地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君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段子勇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