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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二清(算)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海市大沥嘉信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二清(算)字第3-1号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凯旋。委托代理人邓梅、郑璇,分别系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海市大沥嘉信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晓。第三人游伟雄,男,1977年3月9日出生,居住佛山市。第三人陈晓,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居住佛山市。委托代理人林迎星,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对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南海市大沥嘉信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进行立案审查,后于同年10月29日作出(2014)佛南法民二清(预)字第3号裁定,受理华晨公司提出对嘉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在受理对嘉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本院向嘉信公司及其股东陈晓、游伟雄发出告知书,要求相应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嘉信公司的财产,并移交印章、账簿、文书、财产状况说明、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告知。但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嘉信公司、嘉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晓、股东游伟雄未向本院提供关于嘉信公司的任何情况。鉴于嘉信公司的相关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获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华晨公司申请对嘉信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作以下裁定:终结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南海市大沥嘉信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程序。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南海市大沥嘉信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审判长  郭焕桃审判员  曾婉慧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