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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卓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李卓生。委托代理人郭振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负责人张磊。委托代理人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