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昭才诉被告代朝敏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才,代朝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04号原告:曾昭才,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代朝敏,男,汉族,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勇、张玉,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昭才诉被告代朝敏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昭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昭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昭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曾昭才负担。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