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与戴菊芳、杭州黑紫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戴菊芳,杭州黑紫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千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81号6F00.6FB-02.06号。组织机构代码05251851-4。法定代表人李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束,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菊芳,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天台国铁橡胶配件经营部业主,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姚银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黑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100号8-11楼泽和酒店901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许增钏,该公司经理。被告杭州千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265号1幢612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唐晓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菊芳、杭州黑紫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千庆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后,被告戴菊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诉请的确认票据权利并非票据付款请求权或票据追索权,主张的并非票据权利,本案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除此以外,涉及的票据纠纷均为非票据权利纠纷。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戴菊芳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戴菊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