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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24号原告:朱某,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卜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