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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顺民初字第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6-10

案件名称

张义兴与李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义兴;李新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顺民初字第0875号 原告张义兴,农民。 被告李新华,农民。 原告张义兴诉被告李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贵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义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义兴诉称:2014年其和他人为被告李新华盖房,被告并于2014年6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400元。 被告李新华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张义兴等人受雇于为被告李新华从事建房活动,后被告向原告张义兴出具工资款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张义兴工资款壹仟肆佰元正(¥1400),李新华,2014年6月24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尚未清偿。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张义兴要求被告李新华支付所欠工资款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及欠款的具体数额。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义兴受雇于被告李新华从事建房活动,应获得报酬。根据被告李新华向原告张义兴出具的欠条,其欠原告工资1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义兴工资款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新华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 理费。 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 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