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敖阳街道。被执行人:汪某,男,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高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在五日内支付执行款20300元。但被执行人汪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某在银行存款2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