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东雪与苏坤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雪,苏坤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杨东雪。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坤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雪与被告苏坤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坤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坤亮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雪撤回对被告苏坤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杨东雪负担。审判员 巴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