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福堂、赵世龙等与常秀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4号原告赵福堂,农民。原告赵世龙,学生。法定代理人赵东光,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秀忠,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堂、赵世龙诉被告梁超、常秀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堂、赵世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秀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堂、赵世龙撤回对被告常秀忠的起诉。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徐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