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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洪与被上诉人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洪,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洪,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办事处大淑村。法定代表人:孙溪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满拥,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冯洪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4)苏民小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洪以已经与被上诉人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丽审判员  白丽萍审判员  丁广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晓琳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