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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职业。2014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被控犯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4)5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左岭街左岭新城二社区6栋2单元一楼楼道内,先用锤子将u型锁锤开,再用捡到的电动车车钥匙将车锁打开,将被害人严家宽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548元的红色奇蕾牌电动车盗走并藏匿在小区偏僻处。次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将被盗电动车骑回位于左岭街卸甲村老屋湾的家中藏匿。另查明,2014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后其带领民警到其位于左岭街卸甲村老屋湾的家中查扣了上述被盗电动车及u型锁一把、钥匙一串(三把)、铁质锤子一把,并已将被盗电动车及u型锁一把、钥匙一串(三把)发还被害人严家宽,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严家宽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夏价鉴证字(2014)277号鉴定意见书,对案笔录及涉案照片,谅解书,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54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二、供犯罪所用的铁质锤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桂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