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蒋会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73号罪犯蒋会,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13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0月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8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蒋会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蒋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蒋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8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张书玲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