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333号原告:张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崔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子女。由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被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庭审时认为:原告诉状中所说的事实、理由与事实不符,我们的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子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提供了原告照片一张,照片上原告脸部的青於系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所致,庭审时,被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