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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终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凤先与从兆洪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先,从兆洪,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先,女委托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从兆洪,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哈九才,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凤先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宫清才因从事收破烂生意,在太和县双浮镇大凡庄谷河北岸租赁了一套房屋居住。2014年2月26日晨,宫清才欲将垃圾倾倒至谷河岸边,便提着垃圾桶从租赁房来到谷河边,因当时谷河岸边立有一根废弃的广播线杆子,广播线杆子有一垂吊的电线,当宫清才倾倒垃圾时,与该带电的垂吊电线接触,宫清才当场触电身亡。事发后,经太和县公安局双浮派出所侦查,本案漏电点在谷河岸的广播杆子上,由于电线绝缘层老化而漏电,该线路为谷河南岸兆洪家专用电表出来,该线路在清理谷河河道时曾被双浮供电所掐掉,后从兆洪自己爬电线杆重新接上,致使宫清才触电身亡。因宫清才火化问题,双浮镇政府主动为宫清才支付了丧葬费60000元。后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刘凤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从兆洪、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05067元。一审法院另查明:死者宫清才1951年8月10日出生,宫清才父亲宫继友1930年2月2日出生现随其生活;宫继友婚生四个孩子,长子宫清才、次子宫清学、三子宫清虎、长女宫素侠。宫清才婚生三个孩子,长子宫保顶、长女宫雪侠、次女宫飞侠。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宫保顶、宫雪侠、宫飞侠、宫继友四人均书面申请要求放弃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宫清才在倾倒垃圾时因触电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电压1000伏(KV)以下触电属于低压触电”,低压触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6条规定,电力计量装置(电表)是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宫清才触电死亡是因从兆洪私拉乱接的供电线路外皮破损漏电所致,该事实已经经过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双浮派出所侦查认定,予以确认。本案产权分界点在电表箱、电表箱属于从兆洪所有,故对于刘凤先要求从兆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鉴于宫清才在倒垃圾时,已经发现谷河岸边有垂吊电线,应当预见这根电线存在漏电的危险,有带电的可能,所以自己的行为也存在着一定过错责任。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涉案漏电线路的产权所有人,也没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在本起触电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于刘凤先对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宫清才系农村户口,赔偿依据应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据此,刘凤先应得赔偿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补偿费137666元(8098元/年×17年)、丧葬费23045元(46091元÷2)、精神抚慰金6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宫继友)7156.3元(5725元×5÷4),合计227867.3元。结合本案过错责任分析,宫清才自己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从兆洪承担40%的责任,即91147元(227867.3元×40%);扣除双浮镇财政所已经赔偿60000元后为31147元。对于刘凤先要求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从兆洪赔偿刘凤先各项经济损失3114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刘凤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2元,由从兆洪承担240元,刘凤先承担362元。宣判后,刘风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上诉认为:以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线路经过从兆洪电表及计算宫清才的死亡赔偿年限均有错误;一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当,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扣除双浮镇政府支付的丧葬费60000元错误,。从兆洪辩称:触电事故与其无关,其没有责任。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意见也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宫清才因触碰到从兆洪从其专用电表私自搭接的电线触电身亡,涉案产权分界点电表箱产权所有人为从兆洪,有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双浮派出所认定。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公司并非涉案线路的产权所有人,无维护管理义务,亦无任何过错,故一审认定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双浮镇政府垫付的丧葬费60000元刘凤先一审诉请时并未主张,一审在赔偿总额中扣除该60000元正确,本院不予变更。宫清才死亡时62周岁,一审计算死亡赔偿金年限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涉案线路系从兆洪私自搭接,电线老化漏电,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责任划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酌定从兆洪与宫清才责任比例6:4为宜。故刘凤先因宫清才死亡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补偿费145764元(8098元/年×18年)、丧葬费23045元(46091元÷2)、精神抚慰金6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56.3元(5725元×5÷4),合计235965.3元。从兆洪应承担60%的责任,即141579.18元(235965.3元×60%);扣除双浮镇政府已经垫付的60000元,从兆洪还应赔偿刘凤先81579.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刘凤先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从兆洪赔偿刘凤先各项经济损失3114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为:从兆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凤先8157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74元,合计4376元,由刘凤先负担1740元,由从兆洪负担263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婉璐(代)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