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胡正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业,孙玉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胡正业。被执行人孙玉滨。本院(2012)张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正业于2013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