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门星与张余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门星,张余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7号原告:张门星。被告:张余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门星与被告张余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门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门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门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玫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