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倪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倪某,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坤勇,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某,男,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张某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