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7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从化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在2010年的时候,被告人李某甲将一支气枪,通过自行改造制造了一支猎枪,并制造了一批子弹。2014年9月24日,李某甲持该猎枪及子弹在从化市鳌头镇旗杆高和村旗杆水库附近打鸟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枪支一支及子弹一批。经鉴定:缴获的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缴获的子弹其中22枚为气枪铅弹,6枚为非制式枪弹。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枪支、弹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没有制造枪支,涉案枪支弹药都是其父亲(已去世)的,其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父亲的遗物中发现土制猎枪一把、弹药若干后非法持有,并于2014年9月24日持该猎枪及子弹在从化市鳌头镇棋杆高和村棋杆水库附近打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枪支一支、子弹一批。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缴获的子弹中22枚为气枪铅弹,6枚为非制式枪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调查查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子。2013年其家公去世后,其丈夫在其家公的遗物中找到了一把土制的猎枪及一些弹药。找到的时候猎枪及弹药都是用黄色的蛇皮袋装好的,其丈夫有三次用该猎枪射杀些野生鸟类回家。其没有看见过李某甲有私自改造和击发该猎枪。2、证人李某乙均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李某甲的弟弟。涉案土制猎枪以前一直是其父亲使用,后来其父亲去世后,其哥哥李某甲在父亲的遗物中找到该猎枪及一些弹药。其看到过李某甲用布料、砂纸擦掉枪上的锈迹,还向该猎枪上了些新机油。该猎枪及弹药是其父亲用来打猎用的,后来其父亲脚出了毛病后就没有使用该猎枪打猎了,至于其哥哥李某甲发现该猎枪后有无改装过该猎枪及弹药其就不知道了。3、搜查笔录、从化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猎枪一支,疑似散弹9枚,气枪子弹及钢珠一批。4、被告人李某甲签认猎枪、9枚子弹及气枪子弹及钢珠一批的照片。5、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枪形物品1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枪弹形物品28枚:其中22枚为气枪铅弹,6枚为非制式枪弹。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使用涉案枪支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7、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8、被告人李某甲的当庭供述证实:涉案枪支是其父亲的遗物,其没有制造过枪支,其只是见过其父亲制造过枪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评判。被告人李某甲称其没有制造过枪支、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国坚审 判 员  廖炳照代理审判员  丘概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