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小波犯抢劫罪刑��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8号罪犯王小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5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赃款21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3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小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波,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四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小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