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滑法执字第116-3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苏兰宝与苏西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5)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兰保,苏西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滑法执字第116-3申请人苏兰保,男,1945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苏西朝,男,1964年1月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滑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苏西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西朝于2010年4月5日前按判决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苏西朝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西朝存款26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