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湛麻法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陆成华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成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湛麻法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陆成华。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定胜,村民小组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成华与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镇什二昌村民小组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镇什二昌村民小组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陆成华借款13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38000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2%从2005年1月31日起计付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据此,本案利息经核算为331200元(138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从2005年1月31日起计付至2015年1月16日),本息共469200元,本案受理费4962元,执行费6938元,所以应划拨被执行人执行款48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昌逻村委会什二昌村民小组银行存款48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其碧审判员 :程丰峰审判员 : 熊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锦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