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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董永国与沈福程、宗建青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国,沈福程,宗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56号原告:董永国,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范镇杨梭村***号。委托代理人:贾存帅,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沈福程,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张村居委会昌化路景和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宗建青,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姜家疃东街**号。原告董永国诉被告沈福程、宗建青船员工资纠纷一案,原告董永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福程、宗建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国撤回对被告沈福程、宗建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永国负担。审判长 孙 鹏审判员 丁启学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