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卫生局与唐建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卫生局,唐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委托代理人郑灿熔。被执行人唐建明。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浙永卫公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朝俊独任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局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浙永卫公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8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局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浙永卫公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